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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法并无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的做法是“全有全无”,具体为不当得利的违法性抗辩及例外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删除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但仍可通过对第985条的扩张解释,将“全有全无”设定为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则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持的裁判立场,基于对原《合同法》第58条的扩张解释,在投资已有增值且国家不...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
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具有继往开来的特色,20世纪影响最大的德国民法典以其严谨体系在社经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跨度上最具优势,新民法典接续此一传统之余,应思如何提高体系容量,以适应全球化经济与公私混合治理型态的需要。大民法典的构想源于德国民事财产法的债物两条腿明显呈现一盛一衰,后者的根本错误在于在以动态关系和静态归属的二分掩盖了两种交易选择的本质,并以物权法定与债权自由来加大其差异。大民法典开放所有契约的自由...
《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是民法法源理论面对的首要解释论课题。《民法典》并不是民法体系化的终点,反倒是民法和民法学再体系化的起点。《民法典》适用衔接主要聚焦《民法典》与原有民事基本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关系、《民法典》与民商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关系、《民法典》颁行后民商事指导案例的调适、《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等。须结合具体条文、立法变迁及编纂立法的特殊性,类型化讨论《民法典》适用衔接问题,...
侵权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地阐释与适用《民法典》侵权法律规范,构建中国侵权法的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这些侵权法中的“希尔伯特问题”包括:民事权益的区分保护应当通过何种路径加以实现?是否有必要区分两个层次因果关系及各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侵权法应当如何保护纯粹经济损失?违法性要件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如何确定违反保护性规...
我国《民法典》第147条与相关司法解释未对重大误解的构成提出实质标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错误论”在价值判断上面临交易安全与决定自由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导致了教义学上不必要的复杂和不确定,难以为我国法提供解释指引。以缔约过失废止合同为代表的“归责论”打破了“动机错误不受关注”的教条,转而对相对方在错误形成中的作用进行规范评价,体系化地吸纳了先合同诚信关系的价值变迁。基于归责论的解释思路,相对方过失导...
伴随着《民法典》通过,中国正在酝酿一场几乎涉及所有部门法的法典化运动,它们基本上遵循民法典的“法典=体系性+法律总则”的模式,并认为自己在体系性与法律总则两个方面并无困难。但如果仔细思考民法典的法典化理论,“法典=体系性+法律总则”的基本模式只是法典化的结果,而非该理论本身。如果注意到法典化与部门法划分之间的必然联系,并且法典化的最终根据在于“特定部门法具备价值上的完备性”,那么就只有部分的部门法...
《民法典》首次系统规定不当得利法,寻求妥当的解释论成为当务之急。不当得利法体系庞杂,议题繁多。其基本问题包括:①不当得利与其他责任的关系;②不当得利类型论应遵循统一说抑或非统一说;③何谓“没有法律根据”;④因果关系作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意义;⑤获利应否返还;⑥强迫得利该如何判定和评价;⑦如何理解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⑧如何理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⑨得利人的善意或恶意在不当得利法上的...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
民法典时代,抵押权存续期间在立法上扩张为登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在学说中还有向所有担保物权甚至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扩张的趋势。在法典体系中,存续期间规则造成体系冲突与失衡。抵押权存续期间不是大陆法系的普适命题,而是混合继受下中国民事立法的局部经验。《民国民法》为了化解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后抵押权无所依托的问题,首创抵押权除斥期间规则。当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说对该规则的解释论发生了转向,强调抵押人利益...
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
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一方面应处于法律科学整体脉络下,所展示的法学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又须带有中国烙印,如此方可彰显中国对于法律科学的独特贡献。在此标准下,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可概括六项:第一,如何理解民法典总则编的形式逻辑与实质功能?第二,如何看待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第三,如何应对自然人与团体权利能力概念及其突破?第四,如何设置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自由行为界限?第...
中国民法学历经“公理”年代和“真理”年代后,迎来了“道理”年代。欲讲好道理,首先需要明确讲的是什么问题的道理,问题不同,不仅道理不同,道理的道理也不同。其次需要确定是为着什么样的目的来讲道理,目的不同,道理就不同,道理的道理也不同。这是民法学讲道理的两个前提性问题,对应着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我国民事立法应否认可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的区分,属于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讨论者的前见...
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
《民法典》第768条引发的争议源于对担保功能主义的误读。功能主义模式并非将应收账款销售定性为担保交易,而是借助声明登记制来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并不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让与。是否属于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应取决于被担保债权的有无,而应着眼于该合同是否发挥融资功能。应收账款的销售与担保存在根本差异,统一适用在先登记原则仅在优先权冲突中具有合理性。当应收账款让与人的财产遭到扣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