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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是晚清君宪运动走向高潮的标志,更是其步入绝境之证明。议员们本于对君宪的信仰和代表职责的认知,其所作为在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有开创性贡献,但也有议员因自信真理在握,超越规则行事,凸显了立法人员守法精神欠缺的遗憾。清朝廷对资政院及其所代表的民意怀有疑惧,对政治性议案多予否决,对法律议案予以裁可。在王朝危机关头,恰证明资政院在预备立宪之下不足有为,朝廷对预备立宪不可能有为,从而共同奏响了君...
明清时代的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是通过契约订立后收取契税的方式完成的。“税契”除了通常认为是要赋予铃印契约法定的所有权证明力之外,官方还希望能够通过“税契”这一程序为“惟正之供”的田赋征收提供保障作用,即协助掌握土地流转之后的所有权归属信息以便征税。官方对于民间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最终指向,是要确保其对于土地产出可以征得税赋。在官方将契约习惯纳入自己的治理体系时,十分重视民间对此的反应。当“税契”条文的...
令在中国古代主要是在秦汉至唐宋的历史上,是与律同样重要的法律形式。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和惩戒作用,还有奖励作用和教化作用。令在秦汉至唐宋的法律体系中,与律互相配合,在重要制度和一般制度方面都起到了互补的作用。令在产生、发展和转变的不同时期,在处理行政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方式、范围和程度方面,显现了不尽相同的作用。
研究中国地方法制史有其特有的意义,即有利于丰富中国法制史的内涵、发展地方法文化以及为今天的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借鉴等。前世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以行政区划、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来划定的一些成果,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中国地方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史等。取得这些成果的原因有多个,主要是研究队伍开始壮大、研究资料开始增多、研究环境开始宽松等。今生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研究人员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研...
本报告的期刊论文来自《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目录》所列举的法学期刊,包括《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外法学》,共计19种。
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是中国法律近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和客观事实,中国近现代法律从观念到制度、原则乃至术语,几乎都是从西方(大多通过日本)移植进入中国,并逐步本土化的。虽然学界对此多有批评,但笔者以为,由于中国近现代移植的基本上是西方先进国家法律中的精华,代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因此,中国近现代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是成功的,具有普适性的价值。本文从新中国60余年的立宪史之视角,对近代移植的西方法...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被视作司法独立在西方世界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法律人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英国故事”但对于17世纪英国司法史的分析却表明,传统的“宪政王义”和“职业王义”的解读都存在简单化的倾向,而忽视了这一历史进程背后的利益角逐与政治走向 这一时期法律职业阶层的分裂与斗争,都无法简单归因于道德或职业水准的高低,而更多来自于与现实政治冲突的纠缠;追求独立的过程本身存在着诸...
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概念“比”可作名词用法与动词用法,其既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之名或者法的代称,又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方法。在唐代法典中已可看到“比”与“附”结合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五代和宋朝的敕中,已可看到“比附”与“无正条”出现在同一条款中,成为法无正条时的处理方式,明、清法典采纳了这一做法。通过对以比附为中心的帝制中国法适用模式之研究,基于中国法主体性立场,从法文化整体性的视角和政治哲学的维...
日美两国的法律史研究路径虽然略有不同,但都折射出先验的理论和旁观者的逻辑,这是法律史社会科学化最真实的陷阱。人类学和历史学共同趋向实践与日常的经验表明,法律史在朝向社会科学研究的同时应当对化约保持警惕。迈向生活的法律史一方面倡导问题意识要从生活中来,另一方面又要将生活逻辑带入经验到理论的推演中去。从更深层次上说,生活对于学术,不仅是一种方法论,更是一种立场。
2015年是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周年。大宪章的诞生有着复杂、深刻的历史背景,它是盎格鲁—撒克逊自由民主传统和诺曼集权传统相互碰撞、博弈的产物,加之后世(尤其是辉格党人)的演绎和发挥,终使之从一个国王与其贵族之间的协议,演变为英国人维护自己权利、自由以及宪政体制的旗帜和号角。今天,大宪章的影响力已不限于英国本土,而是扩至世界多地,这部分源于其所经历的波澜壮阔的背景和过程,部分在于其所包含的某些具有一...
19世纪罗马派法学家们主要通过搜寻和整理罗马法素材,以自己的专业工作为 德意志民族构建真正属于本民族的富有表达力和精确解释力的法律语言以及本民族的现代法 律,沿着这样的理论企图、理路和方法,在历史法学派内部,逐渐生成出一种新的、独特的学问 风格,这就是所谓的“学说汇纂学”。“现代学说汇纂体系”是哥廷根大学的罗马法教授古斯塔 夫·胡果首次提出的,但格奥尔格·阿诺德·海泽在1807年出版《供学说汇纂授...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变化最显著的是租界、租借地法制。这种变化又突出体现在地域和内容两大领域。地域的主要变化是,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即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日本的扩张和侵略、西方国家传统的影响等。区域法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主要是中国法制...
议会主权是英国现代宪制的核心。议会主权的生成,首先解决的是主权建构问题,其次才是主权的归属问题。议会主权在17世纪英国的确立,并不仅仅是传统解读所强调的议会对君主的胜利,同时也是对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宪制的胜利。“议会至上”的建构,首先挑战的是“根本法至上”的传统宪制,并不断通过诉诸人民福利与安全的“国家理由”来获取自身合法性。议会主权的话语初创于内战、成型于复辟时代的“排斥危机”,并在光荣革命后的...
清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大清会典》颁行、查询、解释、修改、增补、恢复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惩处等方面的史料,足证《大清会典》是清代实际行用的根本法,在“典例”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和基准的地位,绝非具文。认为《大清会典》是史书、政书、行政法典、行政法与根本法合一、综合性法典汇编的观点,低估了《大清会典》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典例”法律体系取代“律令”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