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律制度史”相关记录155条 . 查询时间(2.245 秒)
令在中国古代主要是在秦汉至唐宋的历史上,是与律同样重要的法律形式。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和惩戒作用,还有奖励作用和教化作用。令在秦汉至唐宋的法律体系中,与律互相配合,在重要制度和一般制度方面都起到了互补的作用。令在产生、发展和转变的不同时期,在处理行政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方式、范围和程度方面,显现了不尽相同的作用。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变化最显著的是租界、租借地法制。这种变化又突出体现在地域和内容两大领域。地域的主要变化是,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即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日本的扩张和侵略、西方国家传统的影响等。区域法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主要是中国法制...
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比较法和制度史角度观之,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是英国司法制度变革的产物。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一些诉讼程序变动为以排除规则筛选庭审证据这种管控方式,提供了发展动因。首先,陪审团的转型造就了二元管控结构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这为排除规则的发展确立了制度空间。其次,证据成为危险性信息源,产生了排除规...
清代以降,尽管中央王朝不断加强对苗疆乡村社会的控制,但在苗疆传统制度中,村寨内部实行的是苗、侗等民族共有的族长制、寨老制等,因此形成了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共治的局面;村寨之间依赖苗族的“鼓社”制和“议榔”制、侗族的“侗款”制、单一民族或跨民族的首寨制度等,维系苗疆乡村社会的日常运作,构成苗疆乡村社会内部双重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
经过30余年的外交斡旋和军事征服,古巴比伦国王汉穆腊比于公元前1755年重建了两河流域的统一王权,结束了该地区200余年的政治分裂局面。而文化传统、习俗和法律的多样性,宗教信仰的复杂性,以及公民的身份认同等问题,对新兴的巴比伦帝国的治理提出了挑战。《汉穆腊比法典》、铭文和书信等出土文献表明,他承继了两河流域原有的国家治理传统,以“王权神授”的理念宣扬其统治的合法性,在建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的...
中国古代的大赦本来是对于犯罪人“罪”的赦免,但有些时候(比如唐宋时期),有的皇帝特别仁慈,不仅是罪过,连民事上的债务也一并赦免了。唐宋时期的这类民事赦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欠负官物的赦免,比如商税、地税及其他欠负的官物等。除对于当年租税的减免之外,还有皇帝干脆借大赦之机赦免百姓欠负之官物。
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
东亚法制研究中心成立于2020年7月,由法学院具有韩国、日本留学经历的教授、博士等牵头,并邀请中、韩、日等东亚国家著名高校法学教授以及东亚法律实务专家加盟而组建。
《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法制内涵解读
《天圣令·狱官令》 唐令 法制史 解读
2022/7/4
天一阁藏《天圣令》各篇所见“不行唐令”是北宋参照唐令编纂《天圣令》之际,未采纳的唐令条目。其中,《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以下简称“唐9”)详细规定了监禁、拘束各类特权阶层时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出版的《天圣令译注》和《〈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以下简称《译注稿》)中均对唐9进行了校勘、考释,促进了对其法律内涵的理解。不过,唐9涉及的制度较为复杂,此前的研究未能全面解读该令文。以下结合唐代特...

本书是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系统释意。《名公书判清明集校释:官吏门·赋役门·文事门》作为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对于研究宋代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是极其珍贵的史料。
我国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缺失。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事件被多次曝光,反腐倡廉将多年积压的科研资源配置理念及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认清科研经费属于“项目制”资金的本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的前提。同时应当将“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贯穿于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之中,以科研项目设立机构、科研项目监督机构以及课题组三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
近三十年乃至自近代一百五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处于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下。对于中国而言,全球化依旧是现代化的继续,由此,“中国———全球”二元结构分析模式并不能获得比“传统———现代”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更多的正当性。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存在“知识遮蔽实践”的问题,新保守主义对于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处于一种“知识遮蔽实践”的判断是难以成立的,这是由于新保守主义有关“中国理想法律图景”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