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债权”相关记录167条 . 查询时间(0.073 秒)
“债权质权已由《物权法》塑型为担保物权之一种”之观点,有渐成通说之趋势。与此“形成中的通说”相竞争,本文尝试“纯粹”在债法框架内解释债权质规则。基于朴素的物债二分思维,本文以“一项债权,何以经由法律规定为物权客体,而‘生成’物权”为主线,分“债权质权:名实之辩”、“以债的方式‘描摹’债权质:经由处分行为”和“作为债之债权质的体系调谐”三个层次,就以债权方式型塑债权质作了论证。循此路径,得出的基本结...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虽然有利于投资创业,但也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较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需要作重新解释。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种类型。该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内部责任连带性等特征。“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不仅仅包括到期的履行违约行为,也包括尚未到期的未出资行为。“不能清偿”需要通过股东的先诉抗辩...
尽管我国学说与司法实践很早就运用债权准占有概念来解决债务人因信赖债权文书而错误清偿的案型,但是其均忽略了债法规则中的债权准占有和物权法规则中的准占有是否相同这一关键问题。这也导致债权准占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中占有的规则,占有具备事实管领力和自主占有之意思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也导致了占有的不同效力。债权作为无体物,不存在事实上的管领力,因此债权准占有无法类推占有在事实层面...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
诉讼抵销的内部构造为抵销之行使与抵销之主张。诉讼抵销本身蕴含抗辩和反诉的属性。鉴于该属性,被告既可选择抗辩、又可选择反诉提出诉讼抵销,因此被告享有选择权并且选择权的行使不具有拘束力。债权确定性将影响原告的程序利益以及被告的实体利益,因此是调整诉讼抵销的一个重要因素。债权确定性是指其存在与数额的明确,但非属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在程序法上,被告的诉讼抵销应被认定为损害原告的程序利益,推定为程序不法。而...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一百条第三款对债权人在和解协议进入执行阶段后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有同样规定。
区分占有与所有是盗窃罪规范构造的基石,无论对象是有体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均应在此基础上结构性地理解占有概念。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应遵循民事权利分配规则;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行使可能性,应在刑法上作独立判断。规范占有概念导致占有与所有的混同,以及盗窃有体物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实行行为构造发生二元分化。事实占有概念不否认占有的规范性,但反对以权利归属作为判断财产性利益占有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用9个条文对代位权诉讼作出了规定,基本上平息了有关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争议。但实践中,对于代位权行使条件中“提起诉讼”“从权利”的理解还不一致,使得就债务人怠于申请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尚有不同认识。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收取型代位权”与“保全型代位权”两种形象的杂糅。收取型代位权是一种简易的债权强制回收手段,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紧迫性。此种代位权只能适用于基于金钱债权代位金钱债权,或基于交付请求权代位同标的之交付请求权。收取型代位权的确立,将使债权人取得目标债权的收取权限。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后者的债权因受债务人清偿而消灭,标的物所有权因指令交付的完成而连锁移转。...
股东身份从属债权系股权转化成立的特殊股东债权,包括由股权固有内容具象而生的债权和非典型股权融资协议下依附于股权的债权。因与股权具有内在同一性,该类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某些债权虽非股权的转化,因债权人实际地位类似于股东,亦得比照适用而劣后。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能阻却公司经营风险的事后再分配与股东权利顺位的自行提升,为股债关联现象引发的公司分配难题提供更自洽的注解。基于该规则,可重廓公司分配...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
企业破产法从诞生至今,立法宗旨经历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注重社会利益保护”的嬗变,为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法上的地位也随着几个阶段的发展而逐渐削弱。